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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1-28 15:41? 发布机构: ? 文号: ?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


  为依法协调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365体育APP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7号)精神,结合365体育手机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发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征地所在地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申请人(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事实、理由与依据。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协调会。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一、协调办公室收到协调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二、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放弃申辩权利,由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结果告知书。
  十三、协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协调并作出协调处理意见。
  (一)协调办公室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二)协调办公室应在召开协调会前5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协调会应当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经参加协调会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十四、协调会由协调办公室组织召开,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与依据;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四)核实证据资料;
  (五)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六)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协调。
  十五、对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协调不成的,协调办公室应出具书面协调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经协调办公室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协调申请的。
  十七、协调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待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协调期限。
  十八、协调办公室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十九、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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