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根据市区实际,现就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创业政策
(一)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对国家有条件限制的行业,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公司性服务型企业注册资本降低到 3万元人民币,对其他类型服务型企业注册资金以投资者申请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解决劳动者创业资金。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 2-8万元,贷款对象扩大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落实经县级(含)以上创业专家指导组评估的创业项目,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属于信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可给予信用贷款。
对自行通过金融机构借贷从事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并按贷款额的 0.5%给予贷款经办银行补助。
二、健全培训机制
(一)培育规范创业培训主体。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在金高、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县级(含)以上创业办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审核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扩大创业培训覆盖面。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复退军人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不高于 1200元,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复退军人不高于1000元,其他经失业登记或失业确认的城乡劳动者不高于500元。市农办、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资金用于创业培训。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创业计划书在可行性、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评分达优秀且开业经营 3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三)完善创业培训方式。加快创业培训师的培养,建立统一的师资队伍。统一培训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培育创业实训基地,开展 SYB、SIYB等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率。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一)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创业。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政府投资的商贸市场首次经营满 1年以上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场开发服务机构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年租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创业阵地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年租金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 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的岗位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依照公益性岗位规定,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从事来料加工经纪业务的,按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人数,每年给予每人150元的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在金高、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基地,经市创业办评估认定,根据规模和实训人数给予 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孵化点)经市科技局评估认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可进入科技园孵化创业,并在创业用房、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 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延长贴息贷款期限2年,并由所在乡镇政府优先解决用地。高校毕业生创办其他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年租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扶持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创业。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失业后首次自谋职业创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减免 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标准,给予一年的创业补助。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按“4050”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四)支持和引导其他城乡劳动者创业。对城镇失业人员新创办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且当地劳动者占30%以上的,按每名当地劳动者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经失业确认的农村劳动者利用自建房开办家庭旅馆和便民超市的,减免 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村劳动者首次创业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元的创业补助,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50%的社会保险补助。其中,创办家庭农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或农家乐饭店,固定资产投资在3万元以上,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8人以上,且生产经营满一年的,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按规模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1000-3000元的创业补助。
四、培育创业典型
(一)加快创业阵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创业阵地,按吸纳创业人数(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给予第一年每人 300元、第二年每人200元的补助。对创业人数超过100人且当地劳动者占50%以上的创业阵地,按劳动密集型企业标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作市区扶持服务业发展。
(二)树立创业品牌。对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办组织评定的创业品牌,按县级 5000元、市级8000元的标准给予品牌培育单位补助。经评定的创业先锋,按县级2000元、市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扶持发展新型创业项目。充分利用当地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新型创业项目。经县级(含)以上创业专家组认定入选的创业项目,按每项 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补助。对开办网上商店的当地劳动者,经营满一年且达二钻以上的,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办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免费参加当地劳动部门举办的网店创业培训和考证。对其他特色创业项目经市创业办评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五、完善服务体系
(一)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在县级(含)以上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劳动者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加快创业者证照办理速度。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市级创业服务中心、县级创业服务分中心、乡级创业服务站和村级创业服务室建设。乡级(含)以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办评估验收合格的,由同级财政给予 6000元建设经费补助,并按帮扶实现创业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帮扶补助。对经审验达到市级创业型社区(村)标准的,给予10000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对创业人员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按评估对象人数给予创业专家组每人 100-300元的经费补助。
(三)鼓励开办创业服务实体。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市场咨询、项目策划、证照代办等创业服务的公司,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办评估备案的,按实现创业的人数,依照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创业帮扶补助标准享受补助。对服务劳动者创业成效明显、当年帮扶当地劳动者成功创业 20人以上的社会创业服务实体,给予每人500元的奖励;符合培训机构认定基本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对经市创业办认定,社会创业服务实体举办的创业项目推介会,按签订创业项目意向书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标准的补助;举办的创业论坛活动,按实际成效给予一定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考核体系。从 2010年起,市政府将创业促进就业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市创业办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二)营造创业环境。认真开展以创业促就业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创业典型,激发广大劳动者创业活力,营造浓厚的全民创业氛围。
七、本意见自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扶持政策限于市区,各街道创业人员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乡镇创业人员扶持资金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