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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4 20:56? 发布机构: ? 文号: ?


市政府各部门: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365体育手机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业,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属驻金单位等(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 部门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规划,充实和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第五条 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业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牵头建立健全政府统计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工作协作和交流。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统计人员应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继续教育。
  第九条 各部门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第十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队伍稳定。统计负责人调整,应当报市统计局备案;统计人员调整,应按规定办好统计业务、统计资料交接,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及时完成上级主管机关和市统计局布置的法定调查任务,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凡由国家、省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国务院及省政府各部门设置,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将调查结果报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应按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
  部门新建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批准,并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明确。凡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违反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部门应依法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现有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和制度,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体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制订完善统计调查工作流程,明确数据采集各方面、各环节的责任,做到数据采集基础真实,数据处理符合程序,数据公布经过评估。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数据质量检查,并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组织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统计监测评价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社会经济及相关领域的综合监测评价资料、名录库资料等,并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及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确保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应与市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保持一致。部门统计调查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有重复的,所取得的数据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为准,并由市统计局统一发布。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不一致的,应与市统计局会审一致后对外发布。部门反映365体育APP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组织发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实行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部门使用、提供、发布统计数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数据质量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并主动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综合运用技术审核、综合判断、实地核实、集中会审等方法,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与分析,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上报的统计数据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对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逐项进行平衡和逻辑关系审核,并与相关统计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修改订正,确属特殊情况的,应附文字说明。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章 统计法制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知识培训,并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普法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巡查、统计稽查、统计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配合市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部门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统计部门查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统计局每年应选择1至2个市级单位进行全面统计巡查或专项统计巡查,也可对部门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规范化建设,开展统计巡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十条 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统计局要发出统计巡查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巡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拟定本部门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具体方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部门统计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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