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365体育手机投注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365体育手机投注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365体育APP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要求,结合365体育手机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是指病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规定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其产品。 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死亡或扑杀的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处理,达到消除病害风险、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目的。 第五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严禁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抛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督促无害化处理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科研教学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到位,专款专用。 公安部门负责侦办涉及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等刑事案件。 规划部门负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选址规划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确定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保洁单位,由保洁单位打捞和运送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清理弃置在除江河、湖泊、水库以外的城市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业主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经营户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索票制度,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监督市场业主、经营户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的动物产品,督促业主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记录制度,防止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饮行业。 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加工领域。 交通运输、林业、环保、铁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清理弃置在辖区内除江河、湖泊、水库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如因政策变动部门职责发生调整,按调整后职能归口落实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职责。 第七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义务。 第八条 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义乌市等畜牧业主产县要加快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设施,设立乡(镇)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其他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以乡(镇)、村为单元的无害化处理池或收集点。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集贸市场等,按要求配备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厂或收集点处理,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一条 县域内建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的,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或向无害化处理厂报告,由无害化处理厂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域内未建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的,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收集点或公益性无害化处理池。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等,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部门间执法抄告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各类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予以补助。 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承担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行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健全病死动物确认、无害化处理补贴与保险理赔统筹机制。 第十六条 对涉及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处理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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