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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7 17:23? 发布机构: ? 文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等规定,结合365体育手机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因表现突出所获荣誉、因违法犯罪所受惩处、因违规违纪所受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等情况的记录、公告、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主体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的企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的企业及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人员等。
  第三条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黑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奖惩并重。建立 “红名单”、“黑名单”数据库和管理机制,对诚实守信或诚信缺失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
  公开透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以及纳入“红名单”或“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以网上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动态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变动情况,及时对“红名单”和“黑名单”进行调整。
  信息共享。有关行政机关和诚信数据管理部门应为“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及时提供、核实有关信息并推进信息系统的对接与数据共享。
  第二章  “红名单”的建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指专门记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被相关政府及部门表彰授予荣誉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激励性名单。
  第五条 申请列入“红名单”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日前三年内没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日前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等负面信息。
  (二) 被申请人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含)以上政府或省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认定为信用最高等级。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息。
  (四)被申请人注册地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纳税人信用最高等级。
  (五)申请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在申请日前二年内获得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浙江省或国家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等荣誉。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以书面方式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列入“红名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人列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红名单”数据库,并按照申请人的资质和荣誉类别,确定其“红名单”资格的适用行业。
  第七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鼓励诚信和有助择优的原则,在资信标中对获得本行业单项荣誉的投标人赋予一定分值。具体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红名单”的运用
  第八条 纳入“红名单”数据库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可利用“红名单”资格参加在其入库之后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红名单”为资信标的组成部分,应单独设置不低于资信标总分5%的分值,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把“红名单”相关规定纳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红名单”申请条件中的荣誉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项行业荣誉发生重合的,互不影响,根据评标办法设定的分值独立赋分。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红名单”资格有效期内利用“红名单”资格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根据评标办法获得中标资格的次数不限。
  第四章  “红名单”的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红名单”资格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基本情况及相关荣誉信息,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红名单”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从“红名单”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时,仍符合“红名单”条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十三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信用、荣誉和奖惩情况发生变动,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红名单”资格自动失效,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红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对其信用、荣誉和所受奖惩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报。
  故意隐瞒信用、荣誉和奖惩变动情况,利用失效的“红名单”资格参与投标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黑名单”的建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专门记录因违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单位)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失信惩戒性名单。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犯有行贿罪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开标日处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发生本条所规定行为,在一年内具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批评2次(含)以上;被设区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或行政处罚和书面通报批评累计3次(含)以上;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批评1次且被设区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次或书面通报批评2次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涂改、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二)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提供虚假工作成果资料或工作成果资料存在重大缺陷,使工程建设质量、工期、造价受到重大影响;
  (四)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五)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扬尘治理等相关管理措施不到位;
  (六)违反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不遵守工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七)其他违反本行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具有下列行为,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书面通报批评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串通投标或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
  (二)采用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
  (三)以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谋取中标;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被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认定为下列信用等级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诚信缺失负面名单或被认定为中等(不含)以下信用等级;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诚信严重缺失负面名单或被认定为信用等级最低级。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红名单”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具有使用虚假材料、作虚假承诺、隐瞒失信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尚不具备行政处罚条件,但在一年内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报批评2次(含)以上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行贿犯罪档案及企业诚信信息实时共享查询系统。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信用信息中心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黑名单”,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黑名单”数据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应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录入(其他县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同时抄告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黑名单”,由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黑名单”数据库。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发现应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复核、录入。
  第六章  “黑名单”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被纳入“黑名单”数据库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由数据录入部门同时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黑名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当事人名称(姓名)、违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时间、处理机关以及公告的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 “黑名单”的公告期限不少于6个月,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或信用等级确定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行政处理决定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与禁止期限相同;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诚信严重缺失负面名单或被认定为信用等级最低级的,公告期限从被列入负面名单或信用等级确定之日起,至被移出负面名单或信用等级发生变化之日止。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在具备“黑名单”公告终止条件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终止“黑名单”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公告期限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期限相同。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从失信名单中移除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终止“黑名单”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浙江省级及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公告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同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同时具备多种“黑名单”记录,公告期限按照最长时限确定。
  同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黑名单”公告期内再次具有应当列入“黑名单”并公告的情形,其公告期顺延至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最后一次公告期满时止,公告期重合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公告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的资信分或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惩戒。
  对处于行贿犯罪“黑名单”公告期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诚信严重缺失负面名单或被认定为信用等级最低级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具体惩戒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与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该联合体投标人按照本办法有关“黑名单”的规定进行惩戒。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将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具体惩戒规定纳入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实行“一标一查”,对上述约定条款进行核查,未列入的,招标文件备案不予通过。
  第七章  “黑名单”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黑名单”公告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作出“黑名单”公告的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定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更正。
  对异议的处理结果,不论变更或维持,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黑名单”公告所依据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黑名单”公告所依据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机关对异议进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黑名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黑名单”公告的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对公告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十五条 “黑名单”数据在365体育APP范围内实行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严禁在“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放纵包庇。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以及对“红名单”、“黑名单”的建立、运用和管理负有责任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6个月”、“一年”、“二年”、“三年”等期限,从起始之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月份与起始日对应日期的前一日;结束月份没有与起始日对应日期的,以该月月底为最后一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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