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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APP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8 10:29? 发布机构: ? 文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365体育APP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365体育APP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365体育APP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权责一致。

  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市区债务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市级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365体育APP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市政府不承担县(市、区)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

  1.2.2 预防为主,及时应对。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定期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债务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严肃追责。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债务风险的地区,将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1.3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365体育APP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APP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365体育APP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365体育APP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浙政办发〔2017〕35号)、《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365体育APP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16〕5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直、各县(市、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直或各县(市、区)政府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时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中心支行、365体育手机投注银监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债务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2.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定债务风险应急措施。

  (4)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应急措施。

  (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政府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研究制订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研究提出本地化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应急措施的落实方案。

  (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提出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建议,并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改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定期梳理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国有企业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6)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

  (7)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地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8)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9)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报告同级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积极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3.2 风险预警和管控措施。

  3.2.1 风险预警。

  (1)对地方政府债务率高于100%的县(市、区),作为高风险区域进行红色预警,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履行5年化债计划,逐年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在5年内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低到警戒线(100%)以内;

  (2)对地方政府债务率处于95%(含)—100%的县(市、区),作为中风险区域进行黄色预警,相关县(市、区)政府应提高风险管控质量;

  (3)对地方政府债务率低于95%的县(市、区),作为绿色安全的低风险区域进行管理,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4)市直地方政府债务率由市财政部门做好风险预警。

  3.2.2 风险提示。

  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因素,评估下属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根据风险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方案。

  3.2.3 风险管控。

  被财政部、省政府或市政府列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地区的区(管委会),在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券分配时,适当扣减其新增债券规模。

  3.3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市级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市)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各区政府(管委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和重大情况,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着手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有关单位。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市)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

  市直债务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直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发生突发和重大情况,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3.3.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按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收回。政府作为原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

  4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并转贷365体育手机投注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市直或365体育APP2个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直或365体育APP2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365体育APP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10%以上;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有1个县(市、区)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有1个县(市、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直或县(市、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5.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直或县(市、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有1个县(市、区)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有1个县(市、区)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

  4.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日常债务风险管理,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按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债务风险的县(市、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在市直债务单位的,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相关市(县、区)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暂停新增政府债券的申报资格一年。

  (2)相关县(市、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市、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市直发生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市政府责成发生债务违约风险的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化解债务风险,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债务单位筹资能力不足的,在保障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主管部门预算支出、扣减部门运行经费等办法偿还债务。

  (4)相关县(市)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报告省政府和市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5.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对债务风险处置不力的市直部门、县(市、区),市政府可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单位和地区,帮助指导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区政府(管委会)偿还市政府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财政局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5.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报告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风险地区化解债务风险。

  (2)市政府或者相关县(市)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当地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向省债务领导小组申请支持,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等。

  (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相关债务风险地政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

  (4)区政府(管委会)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财政资金救助。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垫付的资金在事后进行结算扣回,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还可以视情采取以下措施:①在对区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额度范围内适当调度资金,支持区政府(管委会)加快债务风险应急处置;②可以在省政府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申请省政府加快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专项用于债务风险应急处置;③暂停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新增政府债券的申报资格三年。

  (5)市直出现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由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牵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将债务风险详细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涉及调整市本级预算支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6)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加快协调金融机构对即将到期的政府性债务进行展期处理,防止产生债务集中到期风险。

  5.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365体育APP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报告,并可以向省政府申请国库调度款周转。

  (2)相关县(市、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按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债务风险处置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

  (3)区政府(管委会)发生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其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由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帮助或者接管其财政管理,帮助制订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发生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5.2 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相关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政府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县(市、区)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对区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5.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4 应急响应终止。

  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应急措施。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由市财政局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应急措施。

  6后期处置

  6.1 记录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县两级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6.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3 责任追究。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

  6.3.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市县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365体育APP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365体育APP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违法违规融资建设政府项目;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变相融资举借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偿还企业债务本息;

  其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6.3.2 责任追究程序和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县(市、区)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2)有关监察机关、任免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政府(管委会),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管委会)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书面建议市委不重用或提拔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属于已经离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相关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并指定联络人员。

  7.2 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债务管理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和舆情应对等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应当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7.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7.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5 其他保障。

  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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