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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APP印发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29 15:15? 发布机构: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共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委办公室365体育手机投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APP印发〈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金委办发〔2020〕31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65体育APP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标准

(一)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指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指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域外企业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二)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外拥有2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域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近三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外拥有2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农业类总部,企业净资产、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纳税额按第(二)、(三)项条款标准的30%执行。

(五)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且符合第(一)项条款的企业予以直接认定。

(六)注册地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的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含新三板),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注册地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域外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第(一)项条款,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七)市域外新引进的金融类企业,入驻市区金融总部中心(园区),经市金融办会同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发改委认定,可视同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八)本意见所称重点培育楼宇指在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区范围内,集聚一定数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运营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明确特色主导产业且符合当地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重点培育楼宇:

1. 单栋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统一运营管理面积不低于楼宇建筑面积的60%。

2. 上年度入驻企业营业收入总和超过2亿元,税收总和超过1000万元(入驻企业不包括用于商业经营的商铺),其中特色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60%。

3. 楼宇运营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管理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融资、中介、物管等公共配套服务,及时统计入驻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

二、认定流程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和市工商联等部门,开展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工作,其他市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和365体育手机投注开发区管委会、365体育手机投注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做好服务促进工作,引导总部企业向高端产业平台集聚,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二)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总部企业、重点培育楼宇管理机构按要求向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2. 各区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行文上报市发改委;

3. 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验,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按程序公布。

(三)为简化申请、核验、报送、公示等程序,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四)各区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信等现象的,取消认定。

三、扶持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

1.对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自实现盈利当年起,根据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

2.对市区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以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递增5%为基数,第一年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三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重点培育楼宇从市域外引进总部企业,按总部企业获得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奖励的10%比例给予楼宇运营方奖励,最高100万元。

4.重点培育楼宇自认定当年起,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连续两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按对楼宇该两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20%奖励楼宇运营管理方,最高400万元。重点培育楼宇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上一档奖励的,下一档奖励按差额给予。

(二)人才支持。

1.对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的高管(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按每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五年给予100%奖励。

2.对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的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年度个人综合贡献度5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

(三)用地用房支持。

1.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2.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

3.对于新引进市域外的总部企业首次在市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的10%或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在市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5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4.对于新引进省外总部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金融支持。

1.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2.总部企业因开展主营业务所需,获得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给予1年期以上新增贷款,可在正常支付全部本息后1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五)引培规上企业奖励。

1.重点培育楼宇新引进市域外的规上(限上)企业,对引进的规上(限上)企业按照其入库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重点培育楼宇入驻企业首次规范升级为规上(限上)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3.以上两项按企业奖励金额的30%同时奖励给楼宇管理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市区总部企业招引的统筹协调,由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拓展与政府沟通渠道。

(二)总部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重点培育楼宇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兑现。

(三)本意见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区级配套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承担。

(四)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管理机构可申请享受省、市制定出台的其他激励支持政策,但与本意见政策属同等类型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政策。

五、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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