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APP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0 17:10
发布机构: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民政局
文号: 金市民〔2023〕63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党委农办,365体育手机投注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365体育APP村(社区)减负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省市365体育APP基层减负相关文件要求,现就365体育手机投注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APP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聚焦村(社区)减负增效,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明晰工作事务权责,精简机制牌子,规范出具证明,理顺工作关系,为村社组织松绑减负,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确立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村(社区工作事项内容分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涉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事项,不得擅自变更工作事项或扩大工作内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转嫁给村(社区)。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二)规范村级组织挂牌。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此外可挂社区服务中心、村文化礼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微型消防站、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社区)避灾安置点等服务标识牌,其他一律只设置功能指示牌。

(三)规范制度上墙。村(社区)各类中心站所要一室多用、功能兼容,提高使用效率。需居民知晓的便民服务事项、便民服务流程制度可以上墙,其他事项可制作成宣传资料(手册)提供给居民,或在服务场所以电子屏形式公布。凡不涉及居民知晓的内部制度、流程不能要求强制上墙。

(四)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严格执行《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规范村(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对属于村(居)委会职责范围,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村(社区)提供证明的事项,应履行规定程序后盖章出具意见;不在保留清单内的,一般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或盖章。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职责范围内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

三、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减负工作,严格落实省、市365体育APP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清单对工作事项进行规范,对未列入清单的工作事项,要及时进行清理,确保各项制度规定与清单的要求相一致。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基层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要认真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工作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管,加强工作指导。今后,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要把基层减负工作纳入乡镇(街道)评议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各县(市、区)民政、组织、党委农办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力度,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基层减负增效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基层减负增效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3128日起实施。

 

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2.村(社区)协助配合事项清单

      3.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4.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

5.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

    

 

中共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委组织部         365体育手机投注市民政局

 

 

中共365体育手机投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116日  

 


附件1

村(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政策依据

指导单位

1

建立村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2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3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

4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

5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

6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7

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

8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9

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有关防范管理工作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

10

做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制止、铲除和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

11

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市民政局

12

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市民政局

13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市民政局

14

实行村(居)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

15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市委政法委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16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

17

出具与收养相关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市民政局

18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

19

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各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

20

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

21

落实公益林管护工作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市资规局

22

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市资规局

市农业农村局

23

做好农业、经济、污染源普查和土地调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市统计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资规局

24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市资规局

25

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26

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及其临时会议,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365体育手机投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建设局

27

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

28

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八条

市建设局

29

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

市水利局

30

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

31

发展农村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

32

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

33

评定农田地力等级,履行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相关义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

34

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市卫健委

35

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市卫健委

36

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市卫健委

37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市卫健委

38

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39

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

40

劝阻并报告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

41

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

42

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二条;《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

43

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市政管办

44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市妇联

45

普及科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

市科协

46

做好残疾人工作,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做好就业、参保和监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市残联

47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九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

支队


附件2

村(社区)协助配合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政策依据

指导单位

1

协助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发动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帮扶、政策宣传等。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委政法委

2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市委统战部

(市民宗局)

3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

4

协助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七条

市公安局

5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公安局

6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市公安局

7

协助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市教育局

8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

9

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员以及本人申请救助有困难的对象,协助其做好提出申请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市民政局

10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

11

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七条

市司法局

12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365体育APP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五点

市人力社保局

13

支持、配合、参与土地整治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条

市资规局

14

协助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资规局

15

协助做好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建设局

16

配合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协助开展物业管理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65体育手机投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建设局

17

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水利局

18

协助做好治水工作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水利局

19

协助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

20

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

21

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

22

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市文广旅游局

23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

市卫健委

24

协助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市卫健委

25

协助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等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市卫健委

26

协助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及宣传教育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卫健委

27

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及其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市卫健委

28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29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处置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

支队

30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

31

协助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

32

协助做好气象灾害、地震防御知识的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气象局

33

配合做好事故(事件)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

34

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35

协助查处传销行动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36

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

市统计局

37

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五条

市医保局

38

协助乡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基层政府


附件3

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内容

1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2

村(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

各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开展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4

以村(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

5

行业管理(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小歌舞厅影剧院等管理)

6

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募捐、金融保险类业务销售等任务

7

属于各职能部门入户走访居民任务和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

8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禁入的其他事

 


附件4

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

保留清单

序号

  

 

1

居民在村(社区)居住的情况说明

符合民政部等6部委《365体育APP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

2

居民(学生)参与社区治理(实践)活动的情况说明

3

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根据(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村民自建住宅产权情况说明农村农户建房审批书面同意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8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集体土地房屋回迁权属情况说明

村民委员会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第32

4

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申请、社区公共设施改造施工需要社区的核实意见

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

2.《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

居民委员会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第32

异地公民选民登记情况说明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第13

5

特殊困难情况下,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情况说明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

2.《国务院365体育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36

残疾人申请相关扶持补助经费情况说明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22条,符合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同意接收华侨回国定居的意见

《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浙侨〔2013539条)


附件5

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

取消清单

序号

事项内容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参照民发〔202020号文件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3

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4

居民养犬证明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7

人员失踪证明

8

婚姻状况证明(含分居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但结婚登记档案遗失补领结婚登记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材料的除外)

9

出生证明(因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除外)

10

健在证明

11

死亡证明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违禁药使用证明、进口药优惠证明)

13

残疾状况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参照民发〔202020号文件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20

证件遗失证明

21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2

学籍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3

林木权属证明

24

林木采伐公示证明

25

享受保障性住房、福利性分房证明

26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边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27

华侨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8

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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